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经发[2010]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
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符合政策的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煤炭。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在属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仍继续按省现有规定予以政策支持。同时支持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在确定计划归口渠道的基础上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从政策上扶持大型煤炭企业做实、做强、做大。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要求:
(一)合理提高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今后全省凡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炭经营资格的,在继续执行省现有申请煤炭经营资应具备条件基础上,增加落实煤炭货源的准入条件。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渠道,与合法煤矿生产企业(含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合法基建、技改煤矿,下同)签订有效的煤源采购协议。
(二)规范煤炭经营企业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行为。在继续执行省现有规定基础上,今后煤炭经营企业在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的过程中,还应严格遵守关于煤炭铁路立户、变更、调整管理的规定:
1、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实行一矿一点的原则,其它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依据所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就近选择发煤站进行发运;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不得在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多处布点发运;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2、煤炭经销贸易企业在原批准基础上再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立户的,以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以往年度经营规模为依据;
3、煤炭经营企业的铁路户头、发煤站点要相对固定,除特殊必要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户头及发运站点;
4、凡批准铁路立户的煤炭经营企业,只准在批准的发煤站点办理煤炭发运业务,不得在站内其他装车点上随意装车发运煤炭;
5、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后满一年未办理完铁路立户手续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6、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并在铁路已立户但一年以上未发运煤炭的,取消其铁路发运户头。
(三)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全面检查工作。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做到:
1、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煤炭经销量必须达到省规定的年度经营规模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3、禁止煤炭经营企业经营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及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产品。凡违反规定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4、严格按省人民政府212号省长令的规定要求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参加年度全面检查时必须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内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的情况。凡未按规定执行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5、其它需提交的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资料仍按省现有规定执行。
(四)规范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程序。通过铁路、公路经营企业由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通过公路经营、洗选加工、储售煤场的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局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工作。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市煤炭局,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规定,切实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全省生产、建设、经营、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为实现全省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可到山西煤炭信息网www.sxcoal.gov.cn、山西煤炭销售网www.sxmtxs.com下载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