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
为保证运输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耗,决定对经铁路发运的煤炭实行抑尘运输,并公布抑尘费费目、费率。
1. 煤炭抑尘运输规定
为保证运输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决定对经铁路发运的粒度在35mm及以下的煤炭实行抑尘运输,考虑现实条件,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11年1月1日以后,所有粒度在35mm及以下的煤炭经铁路运输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抑尘处理,未按规定进行抑尘处理或抑尘处理后不达标的,车站不予承运。在过渡期,凡具备作业条件的,应进行抑尘处理。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煤炭,托运人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对煤炭进行抑尘处理,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已抑尘处理”;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为作业时,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委托承运人抑尘处理”。承运人按规定或受委托对煤炭进行抑尘处理时,核收抑尘费。
中途站和到站发现经过抑尘处理的煤炭运输车辆出现煤炭表层剥离或脱落时,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记录进行处理。凡属承运人责任的,由到站将所收抑尘费退还收货人或发货人;属托运人责任的,由到站向收货人补收抑尘费。收货人与到站进行交接时,发现由承运人进行抑尘处理的煤炭运输车辆出现煤炭表层剥离或脱落时,可要求到站退还所收抑尘费。
2. 抑尘费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
在铁路运输企业营业场所(含线路)进行抑尘作业时,可核收抑尘费。
抑尘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各铁路局可根据作业量的不同对成本的影响,在3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