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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在公路运输煤炭过程中发现的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如何处理?

日期:2009年10月20日  来源:山西煤炭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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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规定,“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必须依据省政府21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站点受道路通行、卸煤场地、处罚金额和处罚程序等情况的限制,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者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处罚后的煤炭要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票使用明细表》进行登记,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途经站点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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