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由煤炭纠察机构、和省煤炭局委托的具有查验回收资格的省煤运集团所属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和省焦炭集团系统负责查验回收,凡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一律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开具与处罚吨数等量的煤炭稽查票,与此同时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
取得煤炭稽查票的煤炭,可以正常流通使用,各查验回收部门和站点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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