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关于做好建设矿井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管局:
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文的规定,现将做好建设矿井工程煤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省境内建设矿井工程煤量的核定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以下简称省基建局)统一管理。山西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根据省基建局提供的建设矿井名单及工程煤量按煤炭销售票申领发放程序核发专用销售票。
二、各市县建设矿井的工程煤量,由矿井建设企业持合法有效的批准开工报告文件,到市煤炭管理部门报批审核后,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基建局确认备案。
三、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建设矿井的工程煤量,由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持合法有效的批准开工报告文件,报省基建局审核确认。
五、工程煤销售票的回收按《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煤炭销售票 管理 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