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办销发[2007]1732号
关于做好洗煤厂、储煤场和发煤站点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洗煤厂、储煤场和发煤站点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要建立合法洗煤、储煤企业档案和换领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台帐。
(二)换领煤炭销售票的洗煤厂、储煤场必须是独立核算的合法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三)洗煤厂、储煤场换领的票据暂为加盖洗(储)煤换票专用章的煤炭销售票。
(四)洗煤厂、储煤场购买原煤时应当向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购入原煤煤炭销售票台帐。
(五)洗煤厂、储煤场每月需凭购买原煤时回收的煤炭销售票按管辖关系到煤炭管理部门换领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
(六)洗煤厂、储煤场换领票据时需填报销售票申领单薄上报购煤时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和煤炭销售票汇总明细表达上报销售煤炭的销售票存要挟联和汇总明细表。
(七)洗煤厂、储煤场销售煤炭时应根据运输流向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洗煤、储煤企业开具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三种票据的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购买原煤时取得的煤炭销售票总量。
(八)洗煤厂、储煤场9月20日前的库存煤量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帐面库存)》,数量的核实和发放参照发煤站点的库存情况解决。
二、煤炭发运站点库存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煤炭发运站点库存煤指经批准的合法铁路发煤站9月20日前的存煤。
(二)煤炭发运站点库存煤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帐面库存)》专用票据。
(三)煤炭发运站点库存煤数量的核实由企业如实提出申请,由属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核查,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复查,再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抽查确认备案后发放煤炭库存票。
(四)根据前一段时间库存煤的核查情况,核查的库存煤远远大于统计部门的库存量。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核查,实事求是,如实上报省局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五)《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帐面库存)》有效期为2007年12月底,2008年元1日停止使用。
三、非产煤县(区)煤炭销售票的管理回收由各市煤炭局商当地政府确定,建议由县以贸负责回收后上缴市煤炭管理部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煤炭销售票 管理 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