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承办单位: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票证中心->法规制度->业务规章->销售票核查回收制度->正文


关于焦化行业煤炭销售票查验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煤经发[2008]1222号文件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山西省焦炭集团、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规定,加强焦化行业用煤实施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省局下发了《焦化行业煤炭销售票查验回收管理办法》(晋煤经发〔2007〕2006号文件)。根据一年来实施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焦化行业用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按煤源和运输方式可以有《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公路内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试生产与工程煤)》、《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入境煤)》、《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等票种。

  二、焦炭折算收取煤炭销售票的标准,无论原煤与洗精煤,吨焦查验回收煤炭销售票吨数统一按1.2的比例折算回收。

  三、焦化企业洗煤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中煤、煤泥、矸石)在销售外运时,必须以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换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换票专用)》。换领工作,由省焦炭集团统一管理。省煤炭票证中心在向省焦炭集团审核发放《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换票专用)》时,要同省焦炭集团煤炭销售票的回收率挂钩;焦炭集团系统在发放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洗储煤换票专用)》时,也要同各级、各单位煤炭销售票的回收率挂钩。

  四、在焦化行业查验回收煤炭销售票过程中,对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据的焦炭,要按照省局《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精神实施处罚。对能说明煤炭合法来源的,限期补开煤炭销售票;对不能说明煤炭合法来源和限期不能补开煤炭销售票的,一律按5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对于欠缴煤炭销售票的焦炭,一律不得领取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和提报铁路运输计划。

  五、处罚由焦炭集团系统的市、县两级公司实施。对处罚后的煤炭要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票使用明细表》进行登记,并按煤炭的处罚数量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

  对登记的被处罚煤炭,由煤源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倒查,依法进行处罚。

  六、省焦炭集团所属的沿途营业站、稽查站,发现无《山西焦炭生产排污费定额附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公路运焦车辆,将焦炭按1.2的系数折算成煤量后,对能说明拉运焦炭是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按煤量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按煤量50元/吨的标准处罚。处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对处罚后的焦炭要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进行登记,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途径站点不得进行二次重复处罚

  七、煤炭稽查票为一式三联的自开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开票单位留存联,第三联为查验回收联。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按照发放煤炭销售票的程序,逐级发放至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省焦炭集团所属的营业站、稽查站和市、县两级公司在属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领用。

  八、罚没款收据由属地煤炭管理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与煤炭稽查专用票据一同发放给负责查验使用的部门及人员。罚没收入进入财政专户;罚没款收据及煤炭稽查专用票据的存根联及使用明细汇总表,由属地煤炭管理部门按票据的发放渠道逐级回收、统计、上报。

  九、焦化企业回收得到的煤炭稽查票的回收联,同其他煤炭销售票的回收联一样使用;公路出省焦炭在运输途中得到的煤炭稽查票回收联,由途径的最后一个出省焦炭稽查(营业)站回收后,上缴省焦炭集团公司;公路内销焦炭在运输途中得到的煤炭稽查票回收联,由焦炭的工业用户在收购焦炭时回收,由属地焦炭管理部门回收并逐级上缴省焦炭集团公司;省焦炭集团公司按月将出省焦炭稽查(营业)站和焦炭工业用户上缴的稽查票回收联,单独汇总上缴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十、省焦炭集团在煤炭销售票查验回收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严密制度和程序,监督检查到位,提高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率,按月、按要求将回收票据和汇总表报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山西省焦炭集团煤炭销售票回收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下载保存
山西煤炭销售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西煤炭销售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西煤炭销售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山西煤炭销售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山西煤炭销售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 电话:0351—4115822 邮箱: info@sxmtxs.com

版权所有: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C)2004-2008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以上版本进行浏览
电子信箱:info@sxmtxs.com 电话: 0351-4115376,4115822
晋ICP备0800350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