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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文件


晋煤销办发[2007]4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 

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重点(集团)公司、省煤运总公司及各分公司、计划单列单位、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监管局、平朔煤炭公司、太原煤气化、华晋焦煤、部局直属公司:

  为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积极推进煤炭行业改革,保障煤炭有效供给,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坚持企业自主签定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做好资源落实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在下达框架方案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20天内,自主选择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但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请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抓紧时间签订合同,确保衔接工作如期完成;

  三、为保证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将继续发挥好服务、协调作用,同有关部门落实运力,帮助企业解决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煤炭企业要积极配合,及时汇报衔接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

  联 系 人:白有茂

  联系电话:0351-4115266

  传真电话:0351-4115212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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