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办销发展[2007] 191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炭经销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150号)和2008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视频会议精神,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现就搞好我省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合法生产煤矿及其核定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提出的“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衔接,禁止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市场,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煤炭用户不得与非法煤矿、非法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要求,便于煤炭用户、经销企业与合法煤矿进行货源衔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迅速公布合法煤矿的名单和核定能力。省煤炭工业局公布省属和在晋的中央直属企业的合法煤矿名单及其核定生产能力;各市煤炭工业局公布市营以下的合法煤矿名单及其核定生产能力。
2、核定生产能力:指国家发改委或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
二、依法签订合法完整有效的煤炭购销合同
1、严禁非法违法煤炭流入销售渠道。省、市、县各级煤炭局要依据公布的合法煤矿及核定生产能力,结合实际,分别确定各矿的省内销量(含自用煤)、公路外运出省销量和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三量”之和不得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2、地方各级合法煤炭经销企业与合法煤矿签订铁路外销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在落实煤炭货源后,方可与合法用户进行衔接。所有合法煤矿与合法煤炭经销企业,只能在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确定的煤矿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由所在县、市煤炭工业局在确定的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中审查确认。
3、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中央在晋企业)由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确定铁路外运出省销量,与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省煤炭工业局确认。
4、所有合法煤矿和经销企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上报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各县、市煤炭局审查确认合格后,由市煤炭局汇总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销办),作为审查煤炭买卖合同合法完整有效的依据。各煤炭经销企业与煤矿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代理协议以及与用户签订的买卖合同,按照销售管理渠道,由销售归口部门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销办)。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行管处、省销办、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对市局和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为合法完整有效的合同后,由省销办上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与铁路部门进行运力衔接。
5、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各大集团公司都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法完整有效的煤炭买卖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对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的煤矿,一经发现,将按照有规定,停发煤炭销售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提供虚假买卖合同的煤炭经销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衔接资格,直至吊销经营资格证。
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安排好煤炭运输工作,不能为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提供运力。
三、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强化日常管理,防止违规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1、加强衔接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管,提高合同兑现率。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对维护煤炭合同严肃性、提高合同兑现率重要性的认识,将其做为强化煤炭产运需企业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强对衔接合同日常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与经销企业、用户签订合同有计划的组织生产,落实货源,履行合同。
2、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管。对于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自身可供资源的质量与用户签订衔接合同,要按合同约定的煤炭质量规格保障供应。
3、要将年度煤炭产运需衔接与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有机结合。实现煤炭产销有效衔接,签订完整有效的购销合同是按月发放使用回收煤炭销售票的前提和依据,使用煤炭销售票进行日常管理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合同兑现率的有效手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把年度煤炭衔接的煤炭货源合同(购销或代理)作为发放煤炭销售票的依据之一,按月发放煤炭销售票,以制止和打击非法煤矿和超能力违规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提高合法有效合同的兑现,保障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煤炭供应。
4、规范煤炭经销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8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煤炭供需衔接必须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单位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对于煤炭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明确结算方式和煤炭价格;签订煤炭销售代理协议的,煤炭企业与煤炭用户要直接结算,煤炭销售代理方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生产和经销企业都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做好2008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稳定运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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